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加蓋出資人或授權機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公司章程(加蓋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公章)。
4、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書面決定(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或其他相關材料。
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的,提交出資人或授權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同意的證明。
監事會主席的任職文件提交出資人或授權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書面決定。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證明。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書面決定(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或其他相關材料。
6、住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無償使用房屋,提交房屋產權人同意無償使用的證明文件;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7、《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9、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申請設立登記適用本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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